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某被室友滕某残忍杀害,该案经媒体报道后曾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
5月4日上午,相关人员从四川警方、死者芦某的堂哥芦某某处获得消息,有关部门对杀人嫌犯滕某进行的精神鉴定结果已经得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芦某某表示,不接受有关部门给出的精神鉴定结果,会申请对滕某重新精神鉴定。抑郁症是不是精神病?
笔者查阅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及其配套的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等关于精神病以及精神病鉴定的规范,我们常说的“精神病”可以划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刑法学上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SC;另外一类即是精神病性质的障碍疾病,如部分精神障碍、“双相障碍”等,此类精神障碍虽然在口语中常以“精神病”统称,但此类障碍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另外根据现阶段世界范围内较为新型、权威的精神病诊断标准,三轴诊断,精神病分为三类:轴1是临床障碍(抑郁症属此类);轴2是人格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如偏执型人格障碍等);轴3则涉及躯体情况。
故应予注意的是,医学上所述的精神病以及刑法意义上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并不等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是否应付刑事责任是两层完全不同的认定,对于前者主要依据医学上的资料指导,而对于后者则需在刑事法律范围内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控制以及辨认能力。笔者无能力对“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这一问题作出肯定性的结论,但从本案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看来,鉴定机构已经抑郁症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疾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意味什么?
回到“川师大血案”,本案鉴定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滕某患有抑郁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于此分析可知,鉴定机构将患有抑郁症的滕某认定为刑法意义的精神病人,而随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则系认为滕某虽然患有精神病且行为时处于发病状态,但由于其尚能辨认、控制自身行为,故仍需负刑事责任。换言之,滕某并不会因其患有抑郁症而免除刑事责任,但在随后的诉讼中,若认定其触犯故意杀人罪(或其他罪名),对其将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南京宝马撞车案、宜宾公交防火案到现在的“川师大血案”,各类案情重大、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一直是社会北京治疗白癜风的中医院中医白癜风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