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传统地将记忆区分为三个过程:①识记,即造成或留下印象的过程,也就是信息输入;②保存或储存;③记忆的再现,也就是信息的取回或复原,表现为再认知或回忆。
识记和知觉是一件事的两面;就当时的反映而言是知觉,就将来的再现而言则是识记。
知觉总是再认知。没有记忆也就没有知觉。环顾一下我们的周围,所有的人和物有哪一样是崭新的呢?即使是从来没有见过的新东西,它的知觉也不过是记忆材料的新组合而已。假如有这么一样东西,它的组成部分和方面全是我们没有经验过的,我们便不可能一下子形成知觉。婴儿记忆里的东西太少,他们也就很难形成知觉,事实上,他们只有很少的知觉,并且是不完全、不精确的。
保存是每一个活细胞固有的性质,只是不同的细胞保存着不同的信息。没有信息的保存,便没有生命。从古墓里取出来的种子在过去几百年甚至上千年里可以说没有接受任何信息的输入,但在适宜的条件下它仍能发芽,这说明它保存了生命的信息,也许在核糖核酸里。
识记和记忆的再现才是神经系统所特有的功能。
对于一般人来说,评定记忆的好坏是十分困难的。抛开内容而着眼于形式,记忆有可靠性(准确性)、持久性和有效性(随时用得着的现成性)等不同的参量。记忆的内容则是五花八门,无法列举。也许,说到底,人和人的不同就在于没有两个人有完全相同的记忆。
仅就效应而言,记忆的好坏有时也很难说。牢记了母亲对他的惩罚,对于母亲当然是件好事,但对他来说却可能是终身的不幸。
记忆的选择性是记忆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常被一些诉苦健忘的人所忽视。试想一想,我们每天吃三顿饭一年天,多年下来,我们吃过多少顿饭?但每顿饭都吃了些什么,绝大部分都忘掉了。这不难理解:记住它们有什么用呢?由此可以得出一个一般性结论:选择性记忆取决于所记事物和经验对我们每个人的用处、意义或价值。而决定后者的主要有三:①个人的经历和人格;②个人的职业和兴趣爱好;③事件发生时的情感状态以及它对后来生活的影响。
很多人都渴望有良好的记忆,尤其是在校的中学生和大学生,恨不能“过目不忘”。其实,没有遗忘,就没有记忆,这跟上面说的记忆的选择性是同一件事的两种不同的说法。并且,遗忘和记忆同样重要。不记得火烧手指的痛苦,我们很可能早已被烧死。假如我们对每一次痛苦的经验都记得和当时一样清楚、生动,我们很可能已经自杀了。
从学习的角度说,记忆有两种类型:机械的和有机的。对于每一门学科来说,初入门时总有一些东西是需要死记的,但只要你对该学科多少感兴趣,经过若干次重复,总是不难记住的。随着学习的深入和有关知识的积累,记忆就会从低级水平进入到高级水平。以学汉字为例。开始时只是一笔一画地记,学会一定数量的汉字后,便以偏旁部首为单位进行记忆了。这表明,学习已从低级发展到了高级水平,也表明学习有了一定的基础。要学好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如此。有人学了几年外语,仍然一个一个字母地记单词,不会以音节、词根和词缀为单位,更不会把单词嵌在句子里记。这本身就表明学习的失败,学不好是怪不得记忆的。
有些学生脑子里装的东西真不少,你和他谈什么,只要一提起,他都能应付几句,但要他主动回忆,却什么也想不起来。长程记忆最可贵的品质是它的系统性结构。也就是有机的记忆。就像有完善分类和索引的图书馆一样,查阅方便,也就是很容易回忆。成年人诉苦学了记不住,主要是没有建立起初具规模的记忆“图书馆”。当然,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这就要下工夫打基础,而不是幻想有什么“补脑”的灵丹妙药。
苦于记忆坏极了的人面临着一个矛盾:他们想记他们所记不住的东西。这个矛盾后面隐藏着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个是,你对想要记住的东西由衷地感兴趣吗?如果根本不感兴趣,而只是为了应付考试之类,那就很难记住它们。
第二个是,你是不是老忘不了你想要忘掉的许多事情?你是不是经常极力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使你烦恼、痛苦的经历?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首先得解决你的情绪问题。否则,要想有良好的记忆,是不大可能的。不良心情是记忆最大的绊脚石。
这两个问题合并在一起,正是许多神经症病人的共同记忆特征:“烦恼的事儿忘不了,工作学习的事儿记不住。”
近几十年关于记忆的研究把记忆分为两种:短程记忆(shorttermmemory,STM)和长程记忆(Longtermmemory,LTM)。对于临床实用来说,我们最好还特别区分出第三种记忆,这就是即时记忆(immediatememory)。意识障碍的记忆特征是即时记忆受损很明显;而痴呆病人短程记忆受损严重,即时记忆却相对保全。
临床工作中对记忆的检查是粗糙的,但心理学试验的结果对诊断来说却并没有多大帮助。临床检查无法确诊时,心理学试验即使发现有异常,也还是无法确诊。
除了神经症性健忘和意识障碍时的记忆损害以外,记忆障碍主要可分为两大类:遗忘症和记忆倒错(paramnesia)。关于遗忘症,请参看第10章10.4。下面讨论记忆倒错。
记忆倒错一语是Krarepelin(,转引自O.L.Zangwill,)首先引进精神病学的,但他对记忆倒错的分类名目现在已经很少提及,尽管其对症状的描述仍保留着临床重要性。临床价值比较大的记忆倒错有以下几种:
(1)记忆的妄想性歪曲(delusionaldistortionofmemory),这主要是对某些细节的歪曲,对时间和处境的错配,而这一切都给予了妄想性解释或妄想性重新评价。
()把想象、梦境或幻觉的内容当作真实事件的记忆,可见之于意识障碍、痴呆和精神分裂症等。
(3)重复性记忆倒错(reduplicativeparamnesia)。常见于有虚谈症或痴呆的病人。例如,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地方(如医院)实际上是病人第一次见到,他却说记得过去已经见过一次甚至多次。在外伤后意识障碍的恢复过程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4)记忆错配(disarrangementofmemory)。事情是病人确实经历过的,但在病人的记忆中人物、时间和地点被配置错了,往往是把很久以前的或异地的事记成最近此地的事,人物的“张冠李戴”也常见。记忆错配在正常人并不少见,因为谁也难免有记错的时候。只有当病人不接受纠正而错误很明显,且反复发生,才具有临床诊断价值。通常病人有近记忆障碍,但也可以发生在有情绪或思维障碍而并没有明显近记忆缺陷的病人。
(5)熟悉感(dejavu,hyperfamiliarity)。这是对某种陌生的场面或情景整个地有异乎寻常的熟悉感,一般持续不超过若干秒钟,而过去之后便恢复了批判能力。狄更斯、霍桑、托尔斯泰等在他们的作品中都有过这种体验的描述,很可能是根据他们自己的体验写成的。熟悉感常见于癫痫,可出现在先兆中,也可以是一次等位症发作。有熟悉感的颞叶癫痫病人病变多在右侧。健康人和癫痫病人的熟悉感有可能都与颞叶的节律紊乱相联系。看来,熟悉感在研究工作中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它的临床诊断价值。
mentalconflict心理冲突星期六的晚上,宿舍里很安静,一位学生想好好读书,可又想去看电影,那是他渴望已久的一部好片子,二者不可得兼。这就是一种心理冲突。一位职工出于责任和正义感想给他的顶头上司提出批评性意见,同时又怕得罪了领导,弄巧成拙,不想提,反复思虑,这也是一种心理冲突。很多人有过(或现在还有)既想离婚又不想离的心理冲突。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心理冲突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几乎谁也不能避免。概而言之,心理冲突是当事人无法调和的两种情欲和行动倾向的对立,是态度或价值观的冲突。
心理冲突的研究是和心理治疗的近代尤其是现代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精神病学研究限于病态的和可以理解的心理冲突,它必须符合以下四条标准:
(1)大脑没有器质性病变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感到很痛苦,不能自拔。
(3)妨碍了人际关系,或者使工作学习的效率下降。
(4)持续时间长,往往在一年以上。
上述的第三条值得重视,因为心理冲突可以是建设性的甚至是创造性的。太史公在《感士不遇赋》里写道:“理不可据,智不可恃。”这难道不是心理冲突的爆发?阿维德在《变形记》里唱道:“我目望正道兮心知其善,每择恶以行兮无以自辩。”可以说是心理冲突之千古绝唱。如果没有深刻的心理冲突,悉达多·乔达摩(世称释迦牟尼)怎么会放弃富贵的王子生活去山里修炼呢?也许,一切感人肺腑的诗篇和深邃的人生哲理都是心理冲突的产物。
病态心理冲突的心理治疗有两块基石,其一是我们正常人都不能免于心理冲突(这使病态心理冲突成为可以理解的);其二是心理冲突有可能发生建设性的转化。
病态心理冲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人格障碍的心理冲突,神经症性心理冲突。
心理冲突有常形和变形两种形式。
病例举例:
女性,35岁,某机关党委办公室秘书。中央发出反腐败号召后,病人陷入了一心理冲突:她知道她的上司党委书记有不正之风,想检举又怕检举不成反遭报复,十分痛苦。大约有半个月之久,她寝食不安,工作无心。一天上午在把重要文件放进保险柜锁好后发现抽屉里还拉下一份文件,病人十分恐慌。当她把这份文件锁进保险柜后,感到不放心,怕没有锁好,便打开重新再锁。就这样,她陷入了开了又锁、锁了又开的强迫动作之中。从此,病人一上班就纠缠于保险柜是否锁好了的强迫观念和反复锁保险柜的强迫动作之中。
这个病例的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表现为心理冲突的常形,第二阶段表现为心理冲突的变形。
心理冲突的常形有两个特点:①它与重要的现实生活事件和处境直接相联系,外行人和局外人完全可以理解;②它具有明显的道德性质或道德含义。
心理冲突的变形也有相应的两个特点:①它涉及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琐事,一般人不会为此而苦恼,因此,外行人和局外人感到不可理解,认为病人“神经有毛病”或钻到牛角尖里出不来了;②它本身不带明显的道德色彩,就上面的强迫症而言,我们很难说生怕柜子没有锁好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也很难说锁好后检查几遍就是符合道德的。
既然心理冲突的常形是正常人所不能免的,那么,问题就在于,常形是怎样变成变形的呢?对此,学者们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理论和解释,这里就不细说了。
人格障碍者的心理冲突大多是常形,只是过于弥散,且多涉及日常琐碎。神经症性心理冲突之典型表现是变形,如恐惧症、强迫症等。但常形和变形这两者有重叠。
临床见到的心理冲突有以下常见的表现(强迫、恐惧、疑病等特殊形式以外):
(1)感到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和思想,同时又觉得非控制住不可。这是最一般的形式。
()感到持续的心情紧张或焦虑而无法使自己松弛。
(3)经常后悔,却悔而不改。
(4)对未来缺乏信心,却绝不甘心。
(5)模糊而强烈的委屈感。模糊系对事情经过的记忆而言,强烈系就情感体验而言。一般人模糊便不强烈,强烈则记忆清楚。可见,模糊是压抑所致。
(6)对同一个人既有强烈的依赖心理,又有不满和抱怨心理。
(7)完美主义伴随的自我苛求和自我挫败。
(8)自卑与自大的冲突。
(9)性的心理冲突。
(10)所谓恶性循环。神经症性恶性循环的特点是事与愿违;愿望愈强烈,结果愈糟。把失眠看得很严重而使失眠加重是一个常见的例子。
(11)自己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prophecy)。预言考试将失败,一到考场便紧张害怕,结果考不出实际水平,甚至丢三落四,发生许多完全可以避免的错误,预言实现了。
(1)神经症性行为:行为使痛苦减轻,或者使面临的问题得到暂时的和表面的解决,却给进一步和彻底解决问题造成更大的困难。发泄、迁怒、回避、仪式化动作等都是神经症性行为。迷信药物,追求特效治疗,也是神经症性行为。
morbidjealousy病态的嫉妒在羡慕和嫉妒这两极之间有过渡。中间形式英文里叫做envy,故译为羡妒。用比喻来说,羡慕是甜的,羡妒带酸味儿,而嫉妒是苦的。这三种情感的客观根源相同,即社会上存在着竞争。羡慕者清楚地看到自己不如别人但并不自卑,在羡慕之中他体验到了分享或精神上的提升,这激发他向别人学习或进行建设性的代偿。羡妒者多少有些自卑感,他觉察到了这一点但并不沮丧,他有强烈的竞争心且有相应的实际行动,在挫折或失败时当然难免抱怨或发怒,甚至指向幸运者。嫉妒者的竞争心不明显甚至没有,自卑强烈却极力压抑着,因而照例并不自觉,他对人猜疑和不信任,尤其是在他看来比他幸运的人,他内心紧张,几乎随时可爆发出仇恨、报复和破坏行为。
精神症状学讨论的嫉妒几乎完全限于性的嫉妒。由于嫉妒是一种破坏性的情感,所以只要找上门来,医生就有理由认为那是病态的。本条目所讨论的嫉妒不包括嫉妒妄想。换言之,这里只讨论可以理解的嫉妒。
W.Meissner()对嫉妒的解释作了文献复习,这里摘引几条供读者参考。Freud认为,嫉妒来自病人确有对配偶不忠实的想法和行为,或者,背叛配偶的冲动。Jones认为,嫉妒者有内在缺陷感,并伴有对自己的不满,自尊、自爱和自信有缺陷,以致对别人的批评特别敏感,过分需要别人的承认和赞许。Fenichel认为,嫉妒者对失去爱有一种特殊的不能忍受,一旦失去了爱,他本人便贬值。Abraham认为,嫉妒包含着敌意,同时有一种冲动,要把被嫉妒者的所有权剥夺掉;嫉妒是对所有权和占有的一种特殊态度。Glover认为,嫉妒意味着一种不公平感和不愿意与人分享。Klein认为,嫉妒不是情感状态而是一种性格特性。Sullivan认为,嫉妒是自我系统的一种缺陷,自我之中深埋着自己无价值的信念,同时,嫉妒者和任何一个人相处也体验不到亲密。
俗话说,嫉妒是不需要理由的。因此,病态嫉妒的可理解性主要应从人格里面去找。
Miinchhausen’SsyndromeMiinchhausen综合征Asher于年首先报告了一种特殊的综合征,即MEnch—hausen综合征(Asher,)。本病虽然少见,医院有这么多的医生为如此少数的这类患者而大为烦恼过。
(一)临床特征
患者多为男性,起病年龄为15~30岁,常在夜间去看急诊,医院诊断书,也没有亲友陪伴,对其病史初听可信,情况是显得紧急且很特殊,往往由值班的年轻医生急收入院。而患者一旦得知决定被收住院,似乎立即转忧为喜,甚至有大功告成之感。尽管他们公开声称相信医生,开始见面时表现坦率,愿意并主动向医生诉述病情,但一涉及检查和治疗等事宜便常与医生冲突。有的对正规的治疗照例不合作,有的则要求进行有创性的检查和治疗。常不听医生的劝告,甚至在伤口尚未愈合的情况下就愤然出院;不久,医院。最终医生可发现其在所述病史中有许多夸大不实之处,医院欺骗过医生。住院期间患者诉说的病史越离奇,施行手术的可能性越大。有些患者的腹壁已布满手术疤痕。以上为本病典型的临床特征。
Griffth于年报告了一例肺结核患者在英格兰和爱尔兰至少住过85医院,做过10次以上X线检查。Grunert于年报告了一例患者曾接受过7次手术。还有一例患者反复要求做大脑白质切断术坚持长达10年。有些患者虽受教育程度不高,但在住院期间通过与其他患者和医生交谈,对医学的某些方面了解得很详细。例如一例几乎近于文盲的患者因反复偷服抗凝剂,故对出血时间、凝血时问等数据如数家珍。因此,初听患者所述病情时,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医生也不能不信以为真。
Asher称此为M0nchhausen综合征,因为患者所述经历类似德国BronyonMOnchhausen(一)充满谎言和幻想的奇闻险遇的漫游生涯。尽管有人认为这个命名不妥,也有人提出过若干不同的命名,如Barker于提出的住院上瘾综合征(hospitaladdictionsyndrome),但Munchhausen综合征仍然是近半个世纪以来最通用的名称。
(二)精神病理学
MOnchhausen综合征患者是一组人格显著偏离常态的人,但又通常不能诊断为某种特殊类型的人格障碍。这类患者是极端自虐的:有的曾6次吞服进餐用的叉子最后终于死亡,有的往膝关节里注射粪便,还有的偷服抗凝剂以致长期反复出现血尿等。许多患者对疼痛有惊人的耐受,甚至在损伤性检查和手术过程中感到满足。精神病学几乎一致认为,这种患者的寻求注意(at—tentionseeking)总是突出的。Weisman(7)曾就自虐与性心理和行为障碍作过很好的综述和探讨。Reich等()对41例诊断为做作性障碍的患者所采用的方法进行了概括:向身体内注射或塞人污染物质者占9%,偷偷服药者占4%,使伤口恶化者占17%,在温度计上作假者占10%,在尿道里做手脚者占7%,伪造病史者占7%,制造挫伤、擦伤或畸形者占%,切割静脉者占%,等。Andreasen等()在一项关于发热待诊的研究中发现,10%的发热是做作性的。
几乎所有的Munchhausen综合征患者早期的生活环境都是不良的,为得到他人的注意和照料,在儿童少年期间就用症状和病痛作为手段。这类患者常具有以下特点:对亲人缺乏依恋、人际关系不良或不稳定、人格不成熟、自我中心和情绪不稳定等。临床表现大多具戏剧性或攻击性特质,少数患者的偏执特质明显。人们很难与这类人建立感情关系,他们是一些令人绝望而孤独的人。他们与医生交往的目的就是为坚持患者角色,而这个目的一旦不能达到(如医生怀疑他的病史),则关系就会破裂。当然,很可能确有医生的言语态度欠妥,或诊治不当,给患者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而医生所表现出的好奇或对患者的过分热情,可能会把事情弄得更糟。值得提出的是,这类人对精神科医生怀有深刻的不信任甚至敌意。
Menninger于8年提出用单一的本能无法对人类心理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认为在心理深层上,人们具有自我毁坏性(self—destructiveness),而患者无法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这种“无意识的”驱力。此种学说本身虽然无法证实,但用自我毁坏性这个概念可以解释Munchhausen综合征的特征性现象。
(三)诊断
关于分类和诊断,自从《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3版(DSM—HI)提出做作性障碍(factitiousdisorder)以来,诊断意见似乎渐趋一致。《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一Ⅳ)在诊断标准上比第3版描述得更加详细确切,但美国官方并没有对做作性障碍在分类上的地位作明确的规定。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在F68成人人格和行为的其他障碍下列“F68.1有意制造或伪装躯体或心理症状或残疾(做作性障碍)”,其中包括Mi¨lnchhausen综合征,《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版修订本中有关的分类诊断与ICD-IO相同。
(四)鉴别诊断
与诈病鉴别:患者常用假名和假住址,表明患者对他所提供的病史不真实是知道的,但其兴趣集中于住院和治疗过程本身,以及扮演患者角色这件事上,而没有任何其他目的,因此与诈病不同。
与歇斯底里的关系:Fish把Manchhausen综合征描述为“只不过是歇斯底里性欺骗的一种变异形式”,恐怕把事情过分简单化了(引自Hamilton,)。Mayer—Gross等指出,实际上歇斯底里者同时也是一个诈病者,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他把Mtinchhausen综合征看作诈病,因此有时必须考虑存在混合形式或双重诊断的可能。
在这类患者中,尽管药物滥用常见,但一般没有药物依赖。有些患者住院时由于常诉剧痛可以随时口服镇痛药或接受哌替啶(度冷丁)注射,但自动出院后并无戒断症状。
伴发躯体疾病:DSM—lV中明确指出做作性症状的存在并不排除真正的躯体或精神症状的同时并存。如一例患者由于腹部已经多次手术,故当患者再次要求做腹部手术时遭医生拒绝,结果死于急腹症。这是值得医生警惕的。
Mtinchhausen综合征患者为达到住院和手术等目的,大有“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气概,这跟疑病症很不相同。Munch—hausen综合征患者即使长期反复声称自己有某种症状,那也不是疑病观念,而应考虑病理性说谎(pathologicallying)或类妄想观念(delusion—likeidea)。抗精神病药对类妄想观念有效,但药物不能消除扮演患者角色这种心理上的需要。因此一种症状经药物治疗消失后,另一种症状不久又会出现。
(五)治疗和预后
此症患病后不久便呈慢性,但常有“急性发作”。有些患者间接死于自伤,或直接死于自杀,相当一部分患者最后安静地住在精神病院里。但迄今仍然难以确定他们的恢复是表面的还是真正的。已有报道表明,这种综合征是很难处理的。但据An—dreasen等的研究表明,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与患者对质(confrontation)是必要的,并不引起不良后果。33例患者对质后,13例承认了做作,4例症状消失,但未提及长期追踪结果。个别深入心理治疗,不论采用什么技术几乎都无法坚持下去,因为患者没有改变自我的动机,不承认自己精神上有什么问题。另外患者常伴发抑郁,此时可用抗抑郁剂或电休克治疗,而防止自杀是关键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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