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变化解读
本条关于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虽属于新增条款,但之前《婚姻法》第10条已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该新增条款实质上也是因此演变而来。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婚姻法》已然失效,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不包含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考虑到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另一方是否自愿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违反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法律赋予其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一、如何申请撤销?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能是夫妻中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才能请求撤销,且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终止的规定。
二、何为重大疾病?
虽然本条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关于“重大疾病”并未进一步明确范围,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上述疾病的患者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因医学的发展无法预料,故重大疾病的认定还是需要个案具体分析。
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
根据本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间,若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若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婚前本人也不知情,虽然符合婚前已患病也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但患病一方没有隐瞒的故意,故也不可以申请撤销。
致力打造重大疑难争议解决的领先者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