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非自愿住院问题修水安康精神

非自愿住院的治疗的标准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与程序

为维护非自愿住院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在非自愿住院过程中注意几个问题:

一、规范住院程序,严格按照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与程序。

二、严防被精神病,临床诊断依据必须充分,如不能明确诊断,在排查期间,禁用抗精神药物。协调各个辅助科室,尽量完成各项辅助检查,防止漏诊。三、尽可能在监控下实行诊疗活动,必要时留有影音资料。

四、进一步规范住院病历的书写,及时完善各项记录。

五、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注重病情告知制度,强调监护人对患者非自愿治疗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由警察或民政强制护送入院的,必须征得所在单位领导及民政负责人的证实,并由他们临时充当该患者的“监护人”。

七、医院核心制度,特别是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定期对患者实行评估,衡量治疗效果及住院、出院指征。

八、充分发挥我院“大专科小综合”的优势,利用内科、全科医学资源,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打破精神科医生的定性思维。

非自愿住院治疗出现的实际问题

一、非自愿就诊与入院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1、医务人员护送的找不到近亲属的已经发生自伤的精神障碍或疑似精神障碍病人,同时有较严重的内科基础疾病。

2、由近亲属护送,被诉危害他人安全,但与近亲属出现明显矛盾的,又不能排除精神障碍的,如何防范被精神病陷井。

3、精神分裂症患者无伤害/危害行为,是否要非自愿住院?这里涉及到“危险标准”及“危险结合疾病严重性标准”,其危险性评估尺度如何把握?疾病严重性标准有几种表述:

a.疾病严重需要被扣留进行治疗(英国),或基于精神病院治疗的需要(法国)b.疾病造成残疾或无能力照顾自己的(美国等)c.被忽视、或被残酷对待(澳大利亚等)

二、非自愿住院的诊疗问题

1、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确诊前,原则不用抗精神药物,但患者有冲动毁物行为,适当应用镇静药,或实施约束,是否恰当?

三、非自愿治疗患者的出院问题

1、患者已经符合出院标准,综合评估伤害或危害危险性低,但监护人或政府公安部门不同意出院,如果让患者自行办理出院,风险难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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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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