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杭政办函〔〕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做了一些梳理,希望能帮助到伤残军人。
政策适用于六类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二)项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上述第(三)(四)(五)项所列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办法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指对办法规定的六类抚恤对象中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户口簿、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及残疾抚恤转移证明,向户籍迁入地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并从次年一月起享受残疾抚恤金。(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
1.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
2.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
3.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原始医疗证明: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三)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医院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一)由谁发放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二)发放金额多少
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下列比例确定:
1.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
2.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95%、90%;3.三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90%、85%、80%;4.四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80%、75%、70%;5.五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70%、65%、60%;6.六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60%、55%、50%;7.七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50%、45%;8.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45%、40%;9.九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40%、35%10.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不低于35%、30%。
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实行终身供养。其中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下列比例确定,并按月发放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50%的比例确定;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0%的比例确定;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的比例确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低于同一级别的当地护理费标准的,可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按其差额予以补足。
(三)每年确认资格
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
(四)其他抚恤费用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或者修理假肢、代步三轮车等基本辅助器械的,由本人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所需经费在抚恤事业费中列支。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旧伤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者安装假肢的,由本人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其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核准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规定给予报销,所需经费在抚恤事业费中列支。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确认,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含丧葬补助费);其遗属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并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符合相关规定是指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3.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一)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二)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残情的;2.冒领抚恤金的;3.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4.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四)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
抚恤金恢复发放: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工伤保险:七至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如其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其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同等待遇;
无工作单位的,医药费由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予以报销。
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和补助标准按照市、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县(市)及萧山、余杭区按不低于省规定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
上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市)政府承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扣除已报销部分再享受医疗补助。(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持《杭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市级以下(含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可按规定享受下列减免政策: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床位费减免20%,护理费减免20%,手术费减免10%,检查费减免3%。
乘车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可持卡免费乘坐市区的地铁、公交(杭州——德清线,、、、杭州——临安线、杭州——富阳线除外)
公园景点优待
残疾军人可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政府投资经营的公园景点,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停车优待政策
残疾人本人驾驶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含)以内免费;停车2小时以上的,扣减2小时后按标准收费。
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1天(24小时,含)以内免费;停车1天(24小时)以上的,扣减1天(24小时)后按标准收费
限于篇幅,本文内容仅为要点摘登,有未详述内容,如伤残证件和档案变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有关详细规定请及时查阅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相关政策。资料:中国退役军人
资料:《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资料:《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杭政办函〔〕号)
资料:《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
资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来源:杭州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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