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29日,为了给女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北京的卢女士通过链家房地产经医院职工葛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房屋,合同总价万。签订合同后,卢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支付了45万元定金,葛某也按照合同约定做了解抵押手续。3月初,中介提醒葛某该打网签了,葛某表示自己的房子涨了一百万,要求加价五十万,不然拒绝做网签。卢女士拒绝了葛某的无理要求,中介也提醒她如果违约,按照合同需赔偿房屋价款20%违约金,即74万,没想到葛某竟称自己有精神残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合同无效,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即便杀人也没事。她向中介提供了精神残疾证、精神分裂症病假条、病历等资料。卢女士与她多次沟通,她的态度很坚决,加价五十万交易就能继续,不然她就有精神病,合同无效,随便卢女士去告,她诉讼经验非常丰富,此外,她还纠结黑恶势力对卢女士和律师进行恐吓和威胁。
万般无奈,卢女士委托律师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立案后,葛某向法院提供了残联颁发的精神残疾证,医院开具的精神分裂病历及病假条,企图证明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海淀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葛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葛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后精神状态基本稳定,且现有材料中没有直接反映葛某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的材料。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被鉴定人葛某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被鉴定人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最终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葛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据现有资料不足以难以确定被鉴定人葛某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
经过法院调查,卢女士震惊地发现葛医院北京医院正式职工,高级职称。根据北京医院人事科开具的证明,葛某始终保持全勤的正常工作状态,证明其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她出具的本院同事开的多份病假条涉嫌“人情病假条”或“吃空饷”。这个自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葛某,以精神病为由常年不上班,但又拿着全额工资和奖金。
葛某是各级法院的“常客”,正如她所说“诉讼经验非常丰富”,独立进行民事起诉、民事应诉、民间放贷、银行贷款、债务催收、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再审、委托律师、办理房产抵押、办理贷款解抵押等复杂的民事、商事、诉讼活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葛某作为当事人的九份裁判文书,其中北京市一中院两份、北京市二中院一份、朝阳区人民法院三份、西城区人民法院三份,审判时间跨度从年至年,涵盖了葛某与卢女士买卖合同签约期间和诉讼期间。该九份裁判文书分别为:()一中民申字第号、()一中民申字第号、()京02民终号、()京民初号、()京财保号、()京民特号、()西民初字第号、()西执字第号、()京执号。该九份判决书均未认定葛某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参与了全部诉讼过程并得到了上述法院的认可。
漫长的鉴定流程结束后,举证期已过,就当法院即将判决时,葛某神奇地提供了了一份年1月29日合同签订当天医院主任医师姜涛手写的精神分裂的门诊病历,病历显示葛某精神分裂症发病,建议住院。根据法院的调查笔录,姜涛表示考虑到葛某是本院职工,没有挂号直接为其开具了病历。葛某这次“生病”,不吃药,不住院,仿佛只为了开张病历。而且,这么有利的“证据”,法院历次开庭以及司法鉴定时葛某都没有提供,当过了举证期,审判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时候,这个“证据”就神奇地出现了。
由于这个“证据”的出现,直接导致卢女士一审败诉,海淀法院认定葛某在签订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所签合同无效。判决所有诉讼、鉴定费用由卢女士承担,45万定金不退,由卢女士另行立案起诉追讨。这个判决结果对卢女士真是晴天霹雳,女儿眼看着就要上小学,原本计划买学区房进入海淀区优质小学就读,现在却只能就读于朝阳区极其一般的社区小学。看着天真无邪的女儿,卢女士欲哭无泪。
根据卢女士一方调查,有充足证据证明该病历为姜涛伪造,理由如下:
1.医院医患科、纪检监察科确认,本院职工也必须挂号就诊。该病历无挂号记录,无开药记录,无住院记录,医院管理规定。葛某自年即在医院看病,十多年来一直通过医院诊疗系统,挂号、看病、开药,唯独此次就诊在医院诊疗系统无任何记录。
2.根据葛某提供经正规诊疗程序开具的门诊病历,年12月30日,病情变化:稳定,睡眠好,进食好,二便规律。用药情况:规律用药。精神检查:情绪平稳,未引出阳性症状。治疗:继续目前药物治疗。年2月1日,病情变化:稳定,睡眠好,进食好,二便规律。用药情况:规律用药。精神检查:情绪平稳,未引出阳性症状。而突然出现的年1月29日手写病历,诊断结论为考虑精神分裂,建议住院。难以想象一个精神分裂症严重到需要住院的人,不治疗、不吃药、不住院,仅仅2天后又被诊断为病情平稳,未引出阳性症状。
3.葛某年1月29日全天与卢女士在中介门店处签署合同,根本没有看病的时间和可能。
4.葛某提供的年1月29日的病医院病历记录规则。正常每一次医生书写病历时都应重新一页书写,而葛某提供的年1月29日“女儿伴”的病历与年6月16日病历共用同一页病历,明显不合常理。并且,该日期位于年12月30日与年2月1日日期之间,而病历记载却与两次门诊病历不在同一个病历本上,明显为后期补开。
本案所涉房屋截至目前,已升值万以上。葛某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伙同姜涛开具虚假病历作伪证。姜涛身为一名共产党员,主任医师,不顾党纪国法,违背最基本的行医道德,昧着良心,与同事相互勾结,开具虚假病历作伪证,帮助葛某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到底是出于同事情谊还是与葛某有不可告人的交易呢?
当前,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分子以精神病为由逃避法律制裁的新闻屡见不鲜,精神病仿佛成了杀人越货的护身符。谁能想到,医院主任医师和同事沆瀣一气,为其开具虚假病历,干扰司法审判。试想,葛某拿着精神病的护身符去诈骗,杀人,放火,是不是真的像她所说“杀人都没事”?应该极有可能吧,毕竟,医院知名专家医院主任医师姜涛开的精神分裂病历。还有她可爱的同事们为她开具的每月一张“精神分裂,休一月”的病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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