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最坚韧的纽带不是孩子,不是金钱,而是精神上的共同成长。爱情有时候也是一种义气。”

——杨澜

患有性病婚前未告知,婚姻被撤销

李某和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订婚后开始同居。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不料,结婚登记后不久,江某才坦白自己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给李某及其腹中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李某确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始终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挣扎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据新闻媒体报导,上海闵行法院已作出婚姻撤销的判决。

患有精神病婚前未告知,婚姻被撤销

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于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随后,被告跟随原告一家人前往浙江省嘉兴市工作生活,3月10日,被告发精神疾病,原告才知晓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原告通过被告户籍地村委会和东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得知被告曾于年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原告认为,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令其和其家人无法接受,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婚姻。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是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患病一方不告知、虚假告知、隐瞒、另一方均享有撤销权。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所生子女,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未明确规定,一般婚前患有以下疾病可提出撤销:1.精神类疾病;2.要花很多钱治疗的大病;3.严重遗传性疾病;4.性病;5.其他对双方以后生活影响极大的病,如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无法生育等。

母婴保健法中医学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如下: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1、为避免婚姻被撤销,双方结婚登记前应进行婚前体检。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2、如认为对方构成隐瞒重大疾病需撤销婚姻,则一般会起诉对方返还彩礼、赔偿损失等,应搜集证据证明:对方婚前存在重大疾病;不告知、虚假告知、隐瞒情况;同居期间财产状况;已付出的彩礼五金等。

3、另一方如认为婚姻不应撤销,可以提出以下抗辩:婚前已告知、疾病发现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疾病非重大疾病、对方知悉、除斥期间已经过。

律师简介

张建伟律师,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劳动人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尤为擅长民商事诉讼代理。具有大型连锁经营行业法务经验,对企业合同管理、劳动人事预防与处理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百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离婚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动人事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三十多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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