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大坞镇休城西头神经病当街砍死人事件

大坞镇休城西头神经病当街砍死人

滕州市市大坞镇休城西头一个神经病当街持刀追砍一位同村村民,事件导致该村民被砍5/6刀当场死亡。

关于神经病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人认为“神经病杀人不犯法”这种说法正确吗?

小滕君为此查阅了相关资料,

发现这种说法存在一定的误解!

只有犯罪时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才不负刑事责任

知道了吧!

  网友所议论的“精神病杀人不犯法”是想表达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划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时,其实划分了三个等级,即“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这三个等级,在《刑法》第18条是分别是这样规定的: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

  只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样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就是强制患者进行治疗。

  年修订、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随后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设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对此进行了细化。

  强制医疗将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民事责任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

如果身边有神经不正常的人要多加小心,

避免让家中老人或者孩子与之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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