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3年,其间不但生下女儿,还办了结婚证。不过,这段婚姻被永嘉法院宣告无效。
家住永嘉县一乡村的陈某和汪某,两个人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他们的母亲系同胞姐妹,看到陈某和汪某整日形影不离,便产生了“亲上加亲”的念头。
以前在农村,表兄妹结为夫妇并不罕见。于是,陈某和汪某便顺理成章地在一起。从年开始,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还生育了女儿,甚至补办了结婚证。
一开始,一家人生活乐融融。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争执。彼此间的嗓门越来越大,吵架拌嘴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年开始,双方索性开始分居。
年,汪某向永嘉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她称,她和丈夫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因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开庭当天,男方并未前来。
为了证明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汪某出具了宗族宗谱照片、永嘉县公安局人口户籍信息、当地村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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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原告作为婚姻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不久前,永嘉法院宣判夫妻俩的婚姻无效。
既然属于无效的婚姻,汪某和陈某为何能成功领取结婚证?
民政部门明确要求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但该项要求只需要当事人自己把握,民政部门并不会专门去调查。
无独有偶,山东有位女子结婚后四个月发现丈夫患艾滋,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判决他们的婚姻无效。与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一方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可以解除。
那么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有哪些?
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法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
(1)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
4、不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处理
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调解和上诉。故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不能合并审理。
实际生活中,在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时,有些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已达成协议,如果未达成,也可以另外提出诉讼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真是没想到结婚也是一门学问,真不是想结就能结,有证就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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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快车温州商报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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