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年度调整,你关心的都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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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结算年度有调整啦医保年度从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到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吴中人社”整理了16条关于医保年度调整的政策问答大家关心的都在里面啦政策问答合集1.医保年度为何要调整?答:为使群众充分享受医保改革红利,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求,统一苏州大市医保结算年度,规定医保结算年度内各项医保待遇的标准、限额、报销比例等,做好市级统筹的基础性工作,努力增强群众医保获得感。2.医保结算年度是如何调整的?答:职工医保结算年度由原来的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统一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年职工医保结算年度相应调整为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从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非就业居民医保结算年度由原来的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非就业居民医保结算年度相应调整为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年1月1日起,非就业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少儿、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不做调整,仍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医保结算年度调整后,对参保人员来说有什么变化?答:对职工来说,医保年度由原先的12个月延长至15个月,增加了3个月,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预划金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以及医保待遇额度都会发生相应改变。其中个人账户预划金额和各项有封顶线的医保待遇额度均提升3个月的标准(详见下面问答),各项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相应调整为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非就业居民来说,医保年度由原先的12个月缩短至9个月,减少了3个月,非就业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的时间起止日期也相应调整为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但为了不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权益,各项医保待遇额度仍按照全年标准给付。4.调整后,个人账户有何变化?答:由于医保年度增加了3个月,所以将在年4月1日对各类人员补预划年4-6月共3个月的个人账户。年7月1日,正式预划各类人员年度的个人账户。

补预划标准如下:

年3月31日前已建立年度个人账户人员,在职按年度个人账户预划基数和预划比例补预划3个月的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补预划.5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补预划.5元;建国前老工人补预划元;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预划.5元。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在补预划账户时,依旧按照在职人员身份补预划。补预划的个人账户可以直接在各个定点医药机构刷卡实现实时结算,不影响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对于年度办理医保转入的人员,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待年7月个人账户清算后方可使用。5.医保结算年度调整后,居外人员个人账户社会化发放有什么变化?答:对已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且就医地已开通门诊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将不进行个人账户发放,异地就医人员可持省标卡直接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医疗费用。符合居外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发放条件的参保人员,将于年7月份进行居外账户发放,4月1日补预划的剩余金额也一并发放。6.年度职工门诊地方补充保险有何变化?答:年4月1日起,地方补充保险额度相应增加3个月额度,即:在职人员增加元,从元调整为元;退休人员增加元,从元调整为元。地方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不变,在职仍为元,退休仍为元;地方补充保险的结付比例也不变。增加的地方补充保险的额度,可以在补预划的个人账户用完后直接刷卡结算,起付线只需要累计自负满一次即可。7.年度门诊特定项目额度如何调整?答:职工有封顶线的门诊特定项目相应增加3个月额度。从年4月1日起,放化疗康复期额度增加元,调整为0元;重症精神病额度增加元,调整为3元;血友病额度增加1元,调整为7元;再生障碍性贫血额度增加元,调整为0元。增加的门诊特定项目的额度可以直接刷卡结算,实现待遇的无缝衔接。年7月1日后,门诊特定项目额度仍为调整前的额度。非就业居民各项门诊特定项目待遇仍为全年待遇,保持不变。8.年度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期、康复期如何变化?答:职工医保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期、康复期在年3月31日到期的,顺延至年6月30日;居民医保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期、康复期在年3月31日到期的,顺延至年12月31日。9.年度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有什么变化?答:职工医保年度(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职工住院起付线、结付比例、住院次数累计、住院费用累计等,都以一个医保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如:住院起付线,结付比例保持不变。住院次数、住院费用均在15个月内进行累计。10.年度职工地方补充保险待遇有什么调整?答:年7月1日起,职工地方补充保险结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医院在职职工75%,退休人员85%;医院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11.医保结算年度调整后,非就业居民申报缴费期有什么变化?答: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申报缴费期保持不变,仍为1月10日至3月25日。从年9月起,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至11月申报缴纳下一年度非就业居民医疗保险费。12.年度非就业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待遇有哪些政策调整?答:非就业居民可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医院,双方签订《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后,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内按65%结付;医院及基层门诊医疗机构就诊的,按55%结付。13.年度非就业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待遇有哪些调整?答:年4月1日起,非就业居民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医院元,区(县)级医院、医院元,医院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住院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元。非就业居民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封顶线从20万元提高至35万元,其中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5%;20万元至35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14.医保结算年度调整后,零星报销有什么变化?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间延长至年6月30日,报销费用计入医保年度。非就业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医疗保费零星报销时间截止到年12月31日,较以往缩短了3个月,有报销需要的非就业居民参保人员应当尽快报销相关费用,年1月1日后的报销费用计入年度。15.医保结算年度调整后,实时救助如何调整?答:医疗实时救助年度结算周期相应顺延3个月,正常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年3月31日到期的,顺延至年6月30日。年4月1日起,年度职工实时救助额度增加3个月的标准,即增加元,从元调整为2元,增加的实时救助额度可以直接刷卡结算。享受实时救助的非就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年度为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救助待遇的额度仍然享受元的全年度救助待遇,结付比例保持不变。16.参保人员可以从哪些渠道了解医保相关内容?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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