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医疗保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人社医()45号、沪人社医()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的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使学生在住院及大病等情况下有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但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学生本人要承担一部分,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浪费,也培养了学生节约和对社会负责任的意识。而对真正有大病和住院的同学有好处,减轻了这部分同学的负担,使国家的钱用在了该用的地方。

保障对象: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包括由单位派遣到高校就读,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关于费用缴纳: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年为每人每年90元。

关于保障待遇

㈠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年的标准为: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否则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医院和医保局直接结算。标准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㈡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年的标准为: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元,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校外门医院开转诊单,否则不能报销,急诊无需转诊,就近就医。

关于就医和结算

㈠大学生在医院转诊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如需住院先至门诊室开具转诊证明,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我校医院如下:医院北院(市区)、南院(松江),医院(市区),医院(浦东),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医院。大学生在住院期间凭入院证、学生证、身份证至学校门诊部开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医院相关部门,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㈡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急诊疾病范围见第八条)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㈢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院校门诊部就诊和转诊医疗两种形式。校内门诊详情见第五条。校外门诊必须经门诊室转诊至医院后就医,我校医院同上,转诊一次只能就诊一次。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急诊疾病范围见第八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省仅限寒暑假期间),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四)大学生进行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由院校指定部门开具相关结算凭证。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大学生进行住院治疗,或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大学生进行大病住院治疗的,仍开具原住院结算凭证;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大学生进行住院治疗的,应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年9月1日后入校学生专用)》。大学生进行门诊大病治疗的,仍开具原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校内普通门急诊:在校门诊部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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