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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市有关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有关规定,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五、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
六、调整后的新标准从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七、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八、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国家标准)
(从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二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三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四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五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六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七级
因战
因公
八级
因战
因公
九级
因战
因公
十级
因战
因公
附件2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元/月)
一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二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三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四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五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六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七级
因战
因公
八级
因战
因公
九级
因战
因公
十级
因战
因公
附件3
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象类别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非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
建国后(年11月1日之前入伍)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孤老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部分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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