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一女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法院支持丈夫

年2月25日,邳州法院碾庄法庭衡永红法官审结了一起依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申请撤销婚姻案件。妻子因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重大疾病,丈夫以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是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邳州法院宣判的首例撤销婚姻案。

认识不到2个月就闪婚

丈夫宋某(化姓)和妻子顾某(化姓)于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因均为大龄青年,双方认识不到两个月就迅速闪婚,于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举办婚礼。

(示意图,与内容无关)

但办理婚姻登记后不久,妻子因发病被其父亲强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治疗两个月后于年2月26日出院。待妻子出院后,丈夫了解到,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

“年,妻子顾某被诊断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过两个月。

在治疗病案记录中显示,妻子顾某的家族中其姑母也患有类似精神病史。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以被告的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损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于是,丈夫宋某起诉至法院,以被告的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损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患有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另一方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邳州法院审理中认为,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

(示意图,与内容无关)

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该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可以据此新规获得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光作出了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而且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经释明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故法院未作理涉。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其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护。

(文中姓氏均为化名)

来源:邳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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