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丨女童被患有精神病的领居砍伤,被判定

女童被患有精神病领居砍伤但领居却不想赔偿全部的费用因为女童家里发起的水滴筹筹到的十几万金额领居认为可以免掉!二审改判:社会捐助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时隔一年半有余,四川隆昌的5岁女童小雨(化名)仍未康复,不仅行走不便,说话也受影响。一切都源于去年5月的一次“伤害”,当时在路边玩耍的她被突发精神疾病的邻居砍成重伤。二审庭审现场审判不合理12月28日,记者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改判并支持了小雨的上诉请求,认为第三方救助非减轻侵权人责任法定事由,并由此判决案涉医疗费10万余元应由小雨邻居承担。小雨家住隆昌市响石镇某村,去年5月5日下午,她随奶奶在路边玩耍时,被突然发病的邻居王某手持篾刀砍伤。据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自年起出现精神异常,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出院后长期门诊治疗和服药。小雨在送医后被诊断为重型脑伤等,后经转院治疗于去年12月好转出院,但医嘱要求继续系统康复诊疗。法庭外,不能独自行走的小雨由奶奶陪伴着住院治疗天,除医保报销11万余元外,小雨方自行支付5.8万余元。出院后,小雨接受门诊治疗和康复理疗,花费门诊治疗费4.3万余元。一审法院还查明,事发后,王某的丈夫黄某向小雨方支付元,小雨父母通过水滴筹、轻松筹获得捐助13.7万余元,响石镇政府给予困难补助和职工捐款2.3万余元。经鉴定,小雨颅脑损伤后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属十级伤残。王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于本次作案实施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于黄某辩称的自己没有责任,法院经审查,事故发生时,小雨随监护人在农村户外公共区域玩耍,伤害事故是因王某自身病发产生幻听而无故持刀伤害小雨所致,且事故发生时王某的监护人黄某未在场,也未在家,系事后赶回。为此,法院认为,小雨及其监护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黄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小雨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今年10月2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小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赔偿费用从王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受害方上诉因不服一审判决认定的社会捐助弥补医疗费损失,小雨方提起上诉。11月25日,该案二审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雨的代理律师曾从刚在陈诉上诉请求及理由时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8万余元,并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方认为的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小雨重复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系事实认定错误,小雨获得16万余元社会捐助是以小雨名义向社会发起,捐助人捐助作为一种赠予行为,受益人是上诉人,系赠予合同关系。而被上诉人王某将小雨砍伤,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不应当因为小雨获得了捐助,而免除侵权责任。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还称,轻松筹是自己发起的,捐款对象是小雨,获得了捐款23元。此外,水滴筹获得的11万余元捐款中,大部分也是他们的亲朋好友转发和捐助的。对此,小雨的爷爷表示,水滴筹的捐款都是给小雨的,其中有不少是自己亲朋好友捐的。曾从刚在法庭辩论中表示,小雨受伤后医疗的资金来源之一是水滴筹和轻松筹捐赠平台,但平台的资金来源是赠予关系,受益人只能是小雨。通过两个平台筹集的资金,受益人不应是双方,更不可能是被上诉方。案涉医疗费由伤人方承担12月28日,法院已于25日作出二审判决并将二审判决书送达双方。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了改判。为此,法院认定,王某、黄某辩称应扣减小雨因受伤医治产生的医疗费10万余元,不应得到支持。因小雨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损失元予以认可,小雨的损失加上医疗费.44,合计应为.44元。扣除王某、黄某已支付的元,小雨还应获赔.44元。12月28日,小雨的爷爷郑某告诉记者,家人认可判决结果,但赔偿款能否拿到也很难说,因为对方家里比较贫困。“目前,小雨还是走不得(不能独立行走)”。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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