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十七、关于患特殊疾病职工医疗期的确定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指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很多人看了这条规定后一头雾水,到底高院和人社厅要表达什么意思呢?

我们先从医疗期是什么说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从医疗期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医疗期的条件是患病且达到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

医疗期与病假的区别。医疗期是法定期间,医疗期内的员工有项非常牛X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条款)、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条款)辞退医疗期内员工,也就是,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病假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超出了医疗期的病假期间,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保护。

医疗期的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期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而且是在一定周期内累计计算。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计算周期

a≤10年

x≤5年

3个月

6个月

x≥5年

6个月

12个月

a≥10年

x≤5年

6个月

12个月

5年≤x≤10年

9个月

15个月

10年≤x≤15年

12个月

18个月

15年≤x≤20年

18个月

24个月

20年≤x

24个月

30个月

关于计算周期和医疗期的对应关系,记忆技巧是除了3个月医疗期的周期是加3外,其他的都是医疗期+6就等于计算周期。

山东高院会议纪要到底说了啥问题?如果乍一看高院会议纪要这条规定,大家都在纳闷高院到底解决了个啥争议问题?其实这条规定回应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是否不再考虑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律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山东高院会议纪要的规定,还是要考虑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当然,从这一条也看出会议纪要的的制作是很粗糙的,乍读“该规定指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这一段,是不是有种印象是,换特殊疾病的职工都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了,咋又说不意味着他们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呢?其实就表述而言,浙江高院的表述比较值得借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3号)“十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患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无需考虑其工作年限而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答:该规定指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号)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四川、重庆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当然,还有另外一种观点是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一律是24个月,如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6号)“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号)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目前山东地区,威海、济南、泰安地区法院倾向特殊疾病不考虑工作年限一律给予24个月医疗期,而滨州、枣庄地区法院倾向于考虑工作年限去顶医疗期。对于会议纪要一统江湖的情形拭目以待。

气短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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