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的人受益,低保规则变动,政策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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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本人长期在基层街道办事处从事民政工作,亲自负责过的低保户不下百户,对于绝大多数居民申请低保户时所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所了解。

由于低保规则变动内容较多,本文承接上一篇文章,继续对家庭收入中的扣减、家庭资产以及核查方式等方面进行解读,如果对之前的内容没有看过的朋友,可以参考下文:

低保规则变动,政策早知道之一

由于文章跨度较大,再加上本人能力有限,如果有所疏漏,恳请谅解。

一、关于家庭收入的补充说明

1、有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什么意思?就是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属于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人员。

(一)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二)重残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刑满释放未满1年人员(不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人员);

(五)流浪乞讨返乡未满2年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六)经劳动鉴定部门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无劳动能力对象;

2、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此类别包含的内容很多,我列出了一些常见的选项)。

(一)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

(二)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三)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四)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

(五)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目前拆迁比较多,特别是房产比较多,装修支出只能保障够住的房产装修等),(拆迁补偿款含过渡费)

另外,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例如残疾补贴等)基本均不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上述讲的都是不计家庭收入,并没有说不计入家庭资产。

3、家庭收入的可扣减内容。(这是全篇文章的第四个重点,前三个重点在前文)

(一)老年人扣减标准。成年已婚子女与60周岁以上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收入核算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老人数”进行扣减。

(二)残疾人扣减标准。残疾人家庭应适当考虑其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收入核算时,按照下列扣减标准进行扣减。

一是一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言语)和智力二级残疾人家庭收入核算扣减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扣减;

二是其他重度残疾人家庭收入核算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残疾人人数”进行扣减;

三是轻度残疾人家庭收入核算扣减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残疾人人数”进行扣减。

(三)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家庭收入扣减标准。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家庭应适当考虑其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收入核算时,按“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者人数”进行扣减。

(四)享受特定门诊的慢性病患者家庭收入核算扣减标准。患者家庭应适当考虑其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收入核算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患者人数”进行扣减。

(五)外地务工就业成本扣减标准。在外地工作的人员应适当考虑基本生活、租房、交通等必要的就业成本支出,家庭收入核算时,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业人数。

(六)家庭教育成本扣减标准。家庭中有学龄前儿童、全日制在校生的,应适当考虑教育成本支出,家庭收入核算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在校生人数”进行扣减,学龄前儿童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生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儿童(在校生)人数”进行扣减。

(七)无房家庭扣减标准。无房家庭应适当考虑其住房成本支出(不含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核算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进行扣减。

另外,以上家庭收入核算扣减标准中,除无房家庭扣减外,1个人只能享受1种扣减政策,不得重复进行扣减;未与成年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单独居住老人不享受扣减待遇。

在本人的实际工作中,申请人享受扣减政策最多的情况是以下四种:

第一条、无固定收入的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二条、残疾人士;

第三条、重病;

第六条、未成年人子女上学。

看上去是不是很复杂?其实道理也很简单,打个比方:

比如某个家庭月总收入元,其家庭成员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总收入进行减少。

假设,家中有一位一级残疾的人,那么,在核算收入的时候,就按照上面第(二)条的内容进行扣减;

再假设,家中还有一个孩子在上小学,那么,在核算收入的时候,还要按照上面第(六)条的内容进行扣减;

最后得到的家庭总收入为:-%*-30%*=.5(元是笔者所在地区去年的最低保障标准)

在笔者受理过的低保户中,大多都是涉及到两到三项扣减的,比如家人重病或残疾,子女上学之类。

有了这些扣减项目,在经过计算后,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普通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通常是符合申请低保标准的范围内的。

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列举

简单来理解:如果申请人有符合以下情况的,那么将无法通过申请低保,是一票否决的。

由于篇幅有限,如果将所有类别一一列举,内容太长,我将一些常见的情形摘选出来。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3.拥有公路赛摩托车,越野摩托车,巡航车摩托车,旅行车摩托车;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有一些困难户,因为子女被虚挂企业法人,无法通过申请低保,当子女将法人变更或注销后,方可申请低保。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存在此类行为要做好录音、视频保存。)

三、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存在此类行为一定要有材料或录音支撑)

另外,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将被列入民政黑名单,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影响深远。

四、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包括赡养、扶养、抚养人员)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评估办法》有明确,低保不养懒汉,对年龄大的的收入也有规定)

六、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七、故意分户的行为;

八、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比如:带金项链、大金戒指,经常参与打牌赌博行为,长期酗酒行为等,均可作为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家庭生活水平)。

九、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家庭或个人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非因拆迁原因,有3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拆迁安置房数量3套以上且人均房产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

2、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其中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金融资产。

3、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4、原则上单个老人有2个以上子女,2个老人有3个以上子女的。

三、注意事项,居民监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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