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矿上工作,年鉴定为职业病,年去世。其配偶李某之前就服用抑郁类药品,在得知丈夫去世后,病情加重,精神状态异常。那么李某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据了解,李某从未就业过,那么李某要想领取抚恤金就需要申请无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因此,一般由张某生前单位或李某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现场鉴定后,作出鉴定结论。而大多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病患者需提供5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所以李某还需准备五年的住院病历资料。
本文来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本文编辑: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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