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刑满释放被确诊为精神病,监狱无过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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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号:

()最高法委赔监81号

裁判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申诉人:石宇辉,男,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法定代理人:石小丛,男,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系石宇辉之父。

委托代理人:徐智贤,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诉人:甘肃省白银监狱。

法定代表人:刘元珍,该监狱监狱长。

复议机关:甘肃省监狱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钟智录,该局局长。

申诉人石宇辉以甘肃省白银监狱(以下简称白银监狱)殴打、虐待致伤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甘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石宇辉以殴打、虐待致伤为由向白银监狱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白银监狱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申诉人石宇辉向复议机关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甘肃省监狱管理局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申诉人石宇辉遂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事项为:白银监狱赔偿石宇辉医药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共计元。其主要理由为:(1)年3月,石宇辉因抢劫罪被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刑后被送至白银监狱服刑,入狱前其精神正常,入狱后由于监管人员多次殴打,受到惊吓患上精神病。(2)白银监狱明知石宇辉患上了精神病,没有及时告知石宇辉的父母。年7月,石宇辉的父母在得知石宇辉患有精神病后,提出保外就医,未获得批准,监狱也未给石宇辉更好的治疗,导致其病情恶化。(3)年2月24日石宇辉刑满释放,出狱后,石宇辉的父母多次送其去天水××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石宇辉在服刑期间遭殴打、虐待致伤,至年2月24日予以释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和时效,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一审法院查明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年9月10日,石宇辉与张飞飞、李杨博、王志超、王红飞、安飞刚、石文安、王强、尤文鹏先后相约去正宁县城北环路附近抢劫作案。以上九位被告人发现被害人赵某、徐某、房某后实施了抢劫,抢劫了现金20元。年3月3日,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正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判决,被告人石宇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元。

判决生效后,石宇辉于年6月2日被送至白银监狱服刑。收监时白银监狱对石宇辉身体各项体征检查均无异常。

年8月7日下午5时,石宇辉在白银监狱习艺车间劳动时,用小剪刀在自己脖子上乱划,后被带工队长及时发现并制止。年8月23日,白银监狱邀医院精神卫生科医生高德九对石宇辉进行了诊断,诊断意见为石宇辉抑郁状态,建议使用精神类药物盐酸帕罗西汀、劳拉西泮。年8月30日早6时,石宇辉在打扫监舍时用扫帚把在自己脖子上猛划,被同监室服刑人员制止。年8月30日,白银监狱对石宇辉采取了禁闭措施,并使用了戒具。年9月13日解除禁闭,并由第八监区调到第十一监区。年5月8日,在车间劳动时,石宇辉看到第十一监区教导员后进行辱骂和威胁。同日,白银监狱对石宇辉进行了严管。年8月7日解除严管。解除严管时,白银监狱的意见是送医就诊。年8月8日凌晨5时,石宇辉借上厕所之机,用线裤拴在暖气管上企图自杀,被其他服刑人员发现并制止。白银监狱再次对石宇辉进行禁闭,并使用戒具。年8月22日,解除了对石宇辉的禁闭并解除戒具。年8月21日至11月20日,白银监狱对石宇辉实施了严管并在同年9月6日给石宇辉加戴了戒具。年11月21日继续对石宇辉进行严管集训至2月20日解除严管集训。年2月24日石宇辉刑满释放。年5月29日,经甘肃省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建议石宇辉住院治疗。年11月5日出院,诊断为:1.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血小板增多;3.(皮质性)脑萎缩。

另查明,白银监狱未给石宇辉用精神类药物,但多次对石宇辉进行心理辅导。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一)本案能否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问题。经审查,年9月11日,石宇辉的法定代理人石小丛向白银监狱申请刑事赔偿,白银监狱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而是作出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石小丛不服向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监狱管理局亦未作出复议决定,而是以信访事项答复函的形式作出了答复。因此,应当认定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均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故石宇辉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该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受理该案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石宇辉主张其在被羁押期间遭到殴打、虐待致其患上精神分裂症的事实认定问题。石宇辉因抢劫罪年6月2日入监服刑,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应予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宇辉是否在白银监狱服刑期间受到殴打、虐待并致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第一,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赔偿委员会调取的证据来看,石宇辉不能证明白银监狱管教民警存在殴打、虐待的行为。第二,关于监狱采取严管、禁闭措施是否导致石宇辉患病或病情加重。监狱对石宇辉采取的严管和禁闭措施均是依法、依规做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石宇辉自杀、自残,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严管和禁闭措施与石宇辉患病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关于监狱是否实施了适当的救治措施。从白银监狱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监狱对石宇辉进行了积极的心理干预并邀医院精神卫生科医生高德九对石宇辉进行诊疗。由于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白银监狱认为,精神类药物盐酸帕罗西汀、劳拉西泮药物副作用较大,不利于石宇辉的监管,故采取心理干预的治疗方式而未采取药物治疗的方式进行,故认定白银监狱采取了较为适当的诊疗措施。综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该院赔偿委员会调取的证据均不能够证明白银监狱的管教民警存在殴打、虐待石宇辉的情形。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国家赔偿责任能否成立的关键,取决于由何方负举证责任证明白银监狱的行为与石宇辉患精神分裂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石宇辉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石宇辉在刑满释放后的年5月29日,经甘肃省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不能证明白银监狱管教民警是否存在殴打、虐待石宇辉的情形。白银监狱已经通过自身的公文书等证据履行了自己的证明责任。证明石宇辉患病的原因并不明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石宇辉患病系监狱管教民警殴打、虐待所致,亦不能排除“被殴打、虐待”之外的其他各种因素导致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综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石宇辉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白银监狱已经履行了证明义务。据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年1月6日作出()甘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石宇辉对白银监狱的国家赔偿申请。申诉人石宇辉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甘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其申诉事项为:赔偿义务机关白银监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70万元。其主要理由为:石宇辉入狱之前精神正常,服刑5个月时,白银监狱多次打电话通知石宇辉的父母探监,告知石宇辉已经患上了精神病。石宇辉的父母提出保外就医,白银监狱称狱方会给看病。白银监狱明知石宇辉患有××,却没对症治疗,还对石宇辉多次关禁闭,也没有对石宇辉进行心理辅导。石宇辉出狱时白银监狱没有给予任何人文关怀,石宇辉回家之后行为不能自控。石宇辉的父母多次送石宇辉去天水××医院治疗,至今未能治愈。石宇辉的家庭本身贫穷,已经无力出钱治病。由于白银监狱对患有精神病的石宇辉不给予人文关怀,还进行精神虐待关禁闭,造成石宇辉病情加重,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申诉人石宇辉提出白银监狱对其殴打、虐待的申诉事项。在石宇辉两次用剪刀、扫帚把在其脖子上划被制止后,白银监狱先后对石宇辉采取了二次禁闭、三次严管。石宇辉认为白银监狱对其采取严管禁闭的行为是虐待行为。经质证,白银监狱对石宇辉采取的禁闭和严管措施,均履行了审批手续,系依法、依规作出。石宇辉提交其于年1月1日书写的陈述材料,以及石小丛的相关陈述材料,拟证明石宇辉在服刑期间曾被狱警和同监犯人殴打。白银监狱提供了多名服刑人员的证言证明没有殴打、虐待石宇辉的行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取并经质证的服刑犯人、白银监狱干警的证人证言也证明白银监狱没有殴打、虐待石宇辉的行为。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亦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自年1月至今年6月8日出具说明时,该院驻白银监狱检察室未收到石宇辉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材料。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取的证据来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银监狱干警有殴打、虐待石宇辉的行为。

关于申诉人石宇辉提出其在白银监狱羁押期间患有××的申诉事项。监狱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对监管的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应予保障。本案中,石宇辉于年8月7日在白银监狱习艺车间劳动时,用小剪刀在自己脖子上乱划,被制止后,白银监狱邀请甘肃医院精神卫生科医生对石宇辉诊治,诊断意见为石宇辉抑郁状态。白银监狱将石宇辉转至十一监区并针对石宇辉的情况进行了多次心理咨询治疗。石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并未被明确诊断或经司法鉴定为精神病,石宇辉认为其患精神病,无事实依据。白银监狱对石宇辉的抑郁状态采取心理干预的治疗方式,该诊疗措施并无不当,石宇辉认为白银监狱没有对症治疗,理据不足。从对石宇辉的诊治及心理治疗材料看,白银监狱对其履行了积极救治的义务。

关于申诉人石宇辉提出其患精神分裂症与白银监狱的羁押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70万元的申诉事项。石宇辉于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其在服刑期间的诊断结论是抑郁状态,而非精神分裂症。石宇辉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石宇辉在刑满释放后的年5月29日,经甘肃省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石宇辉认为白银监狱对其进行精神虐待关禁闭,造成病情加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严管和禁闭措施与石宇辉患病、病情加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石宇辉的该项申诉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白银监狱给予国家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申诉人石宇辉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石宇辉的申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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