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收费级别和精神病治疗周期,确定支付标准。治疗周期分为急性期、慢性恢复期和超慢性恢复期。急性期治疗周期不超过56天,原则上年度内不超过2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每日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日元,基层医疗机构为每日元。慢性恢复期治疗周期为57天天,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每日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日95元,基层医疗机构为每日76元。超过天的为超慢性恢复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每日6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日55元,基层医疗机构为每日50元。参保患者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床日结算标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此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此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己承担。
床日付费支付标准包含所有住院医疗费用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结算医药费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医药费用转嫁于参保居民,不得分解住院,对连续住院超过天的患者因住院负担较重需要办理出入院手续的,前后住院天数累积计算。
(燕都融媒体记者张会武通讯员李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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