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南京市交管局就“6·20”宝马案发布消息: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月7日,陈某驾驶私家轿车在市区兴澄锦苑小区内撞到正在步行的小区住户曾某及其儿子赵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初步调查,当晚陈某独自驾车驶离小区时发生事故,经调查,已排除酒驾、毒驾嫌疑,又是精神障碍。
一时间,“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成了热门词汇,案情 什么情况尚未有定论,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是指一组急性发病,在两周及两周内从缺乏精神病性特征的状态发展为有显著异常的精神病性状态,表现为迅速变化的幻觉、妄想和伴有短暂而剧烈的情绪变化,病程短暂,预后好,起病越急,预后越好。
怎么诊断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目前我国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依靠的精神病学诊断系统,主要为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标准如下:
(1)片断妄想,或多种妄想;
(2)片断幻觉,或多种幻觉;
(3)言语紊乱;
(4)行为紊乱或紧张症。
日常生活、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数小时到1个月,或另有规定。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患者会减刑吗?
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对于具有精神疾病患者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五责任能力三个等级。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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