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并非法定概念,作为劳动法律师,耳熟能详的就是《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的癌症、精神病、瘫痪。常被问及的是,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期直接适用24个月?还是也要根据工龄来推算,且在工龄满足24个月医疗期后仍不能治愈的,再适当延长医疗期?
我们先看看广东与北京截然相反的看法:
广东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号)一、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应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作了明确的规定,应遵照执行。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北京市中院、海淀法院
倾向于认为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医疗期
《王荣与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海民初字第号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因王荣所患疾病为特殊疾病,其医疗期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王荣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北京兆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悠唐酒店分公司与聂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三中民终字第号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聂晶提交的病历手册及诊断证明均可以证明其正在接受治疗精神类疾病,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规定,聂晶在未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前亦可最长享受医疗期24个月。
厦门的判决书小编没搜到,只搜到厦门市人社局的答复,从答复中可以看出,厦门市人社局认为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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