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年进入一家包装公司工作。自年1月开始,小李一个月间断断续续请假,理由是神经衰弱。后来,小李甚至连续8天不上班,也没履行请假手续。单位催其上班无果后,遂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李的母亲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医疗期工资。
医院就诊的病历,称在年1月,小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当时小李及其家人并未告知单位此事。当得知单位将小李解雇后,李母将病情告知单位。单位却依然坚持原来的处理决定,也不支付医疗期工资。
仲裁委员会在查看了医院诊断证明后,告知李母,小李未上班时是在发病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来说,首先,虽然小李不去上班且没有告知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但其当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的发病期,不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小李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工资。如果病情严重,医疗期还应适当延长。
最后,如果小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如果小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之规定,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如其丧失劳动能力,则根据地方规定办理退休、退职。
仲裁委经评议后,裁决单位继续履行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支付医疗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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