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年离婚。女儿由王女士抚养,年,女儿前往美国。宋先生于年患精神分裂症,一直由弟弟照顾至今。自年起,宋先生所在居委会指定宋先生弟弟为宋先生监护人。年,宋先生女儿申请变更宋先生的监护人为自己,要将父亲接至美国生活,并主张叔叔已为60多岁老人,不宜履行监护职责。宋先生弟弟不同意,称年前,宋先生女儿从未看过父亲,称其是为了宋先生单位分配房屋面临拆迁。本案中,宋先生的监护人是否会变更?
案情:宋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年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二人之女由王女士抚养,年,宋先生女儿前往美国,后加入美国国籍。宋先生于年患精神分裂症,一直由弟弟照顾至今。自年起,宋先生所在居委会指定宋先生弟弟为宋先生监护人。
年,宋先生女儿作为申请人将宋先生弟弟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宋先生的监护人为自己,称父女情深,按法律规定子女的监护顺序优先于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并称自己现已成年,定居美国,有稳定的收入,具备监护自己父亲的能力,打算将父亲接至美国赡养,并主张叔叔现已为60多岁老人,不宜履行监护职责。
宋先生弟弟辩称不同意变更监护,在年之前,宋先生女儿从未看过哥哥,因年哥哥单位分配房屋面临拆迁,宋先生女儿与王女士多次来家中沟通变更监护事宜,宋先生自得病至今,均由自己照顾,故请求驳回其申请。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多年来,宋先生一直由其弟弟监护照顾,精神状态稳定,宋先生弟弟履行了监护职责。申请人虽系宋先生女儿,但其现已定居国外,多年来未与宋先生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虽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但本案中,鉴于宋先生患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不仅要考虑血缘关系,更要考虑监护人与精神病人的生活情况以及生活环境是否稳定。
宋先生已患精神残疾近二十年,生活不能自理且年事已高,熟悉的监护人以及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体健康,若骤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必然会引起精神方面的剧烈变化,不仅不利于其病情康复,反而会损害其身体健康。而宋先生女儿主张将宋先生接至美国生活,显然对宋先生身心健康并无益处。故对宋先生女儿之申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其申请。该案已于年生效。
律师提醒:《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见,关于成年监护的法律规定,更加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更加细致地区分需求,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
因此,对于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其现存的判断能力及对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决定权。另一方面,要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根据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包括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和认定。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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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涛律师,浙江大学民商金融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法院从事引调工作。国内最大船公司中国远洋集团下属子公司浙江中远空运法律顾问,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处理众多法律纠纷,为当事人挽回大量利益.覃律师的法学素养渊源于德国法潘德克顿法律体系,精涉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海商纠纷、无单放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租赁)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人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含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纠纷等方面尤其擅长.
办案过程中.覃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公正维权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细节,不遗漏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不放弃任何一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信赖。